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就存在瑕疵的股东会决议提起无效确认之诉与撤销之诉。新公司法第 22 条规定,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