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主要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新设设立,即 2 个以上发起人出资新设立一个公司;二是改制设立,即企业将原来性质为国有、集体或有限公司资产(包括净资产)进行评估确认后作为原投资者出资,尔后采取对企业进行增资扩股等方式改制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此外根据《公司法》第 98 、 99 及 100 条的规定,有限公司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但根据证监会有关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向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由辅导机构辅导 1 年,即暂不允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而应采用 “ 先发起设立,后公开发行股票 ” 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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