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 [1997]16 号)的规定, “ 控股股东 ”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 1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 2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 30% 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 30% 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 3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 30% 以上的股份;
( 4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称 “ 一致行动 ”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控股股东有哪些需要规范的行为,控股股东可以对公司运作施加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控股股东需要规范以下行为:
( 1 )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 2 )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 3 )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 4 )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5 )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 6 )控股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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