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 79 条、 81 条的规定, “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 即:有 2 名以上 200 名内的股东、注册资本最少达到 500 万元人民币、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制订公司章程等。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在变更时不能增加资本,也不能增加新股东。
对于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如股东少于 2 人、净资产不到 500 万元,只能在变更行为发生前进行重组。如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出资对外转让。
为了连续计算业绩,重组时要符合有关规定,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不能有重大的变化,主营业务也不能发生重大的变化。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必须按照其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 : 1 折股,变更时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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