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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程序 ( 试行 )
 
 
 
   
 
 

  1 、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拟破产企业名单。 

  2 、拟破产企业向协调小组提出破产申请。 

  3 、主要债权银行及主要债权人对企业破产的意见,主要债权银行应盖章和给予书面答复。  

  4 、协调小组制订破产预案。破产预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概况,会计报表及亏损情况说明 ,债权、债务状况,资产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渠道及费用,拟核销呆坏帐准备金数额等。

  5 、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破产预案。

  6 、省 ( 市 ) 协调小组审定批准并向全国领导小组上报破产计划。 

  7 、国家批准计划后,省 ( 市 ) 协调小组下达破产项目。 

  8 、向国资局申请资产评估立项。 

  9 、由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国资局确认评估结果。 

  10 、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 

  (1) 法院受理后,并在十日内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

  (2) 法院发布公告,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和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

  (3) 人民法院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

  (4) 申报债权。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 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

  (5) 在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指定债权人会议主 席。 

  11 、发布破产财产拍卖公告。 

  12 、破产财产进入市场公开拍卖。 

  13 、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财产分配方案。 

  14 、法院下达企业破产终结裁定书。 

  15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

  16 、办理破产企业注销手续。 

  17 、省协调小组审查初审核定,批准核销呆坏帐准备金。 

  18 、向银行申请核销银行呆、坏帐准备金。 

  19 、银行审查同意核销材料后,省分行上报总行核销呆坏帐。 

  20 、破产责任的追究。对企业破产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和审计,依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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