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拟破产企业名单。
2 、拟破产企业向协调小组提出破产申请。
3 、主要债权银行及主要债权人对企业破产的意见,主要债权银行应盖章和给予书面答复。
4 、协调小组制订破产预案。破产预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概况,会计报表及亏损情况说明 ,债权、债务状况,资产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渠道及费用,拟核销呆坏帐准备金数额等。
5 、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破产预案。
6 、省 ( 市 ) 协调小组审定批准并向全国领导小组上报破产计划。
7 、国家批准计划后,省 ( 市 ) 协调小组下达破产项目。
8 、向国资局申请资产评估立项。
9 、由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国资局确认评估结果。
10 、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
(1) 法院受理后,并在十日内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2) 法院发布公告,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和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 人民法院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4) 申报债权。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 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5) 在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指定债权人会议主 席。
11 、发布破产财产拍卖公告。
12 、破产财产进入市场公开拍卖。
13 、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财产分配方案。
14 、法院下达企业破产终结裁定书。
15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16 、办理破产企业注销手续。
17 、省协调小组审查初审核定,批准核销呆坏帐准备金。
18 、向银行申请核销银行呆、坏帐准备金。
19 、银行审查同意核销材料后,省分行上报总行核销呆坏帐。
20 、破产责任的追究。对企业破产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和审计,依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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