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者巴特尔曾指出:“ 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自公司出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那一天开始,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以它神奇的力量,为人类创造出惊人的物质财富。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公司的存在,已成为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如果从市场经济的角角看公司,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当全球进入经济一体化的时代,一个国家社会经济也进入公司的时代。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公司作为社会经济组织的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它左右着资源配置、环境、就业、市场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等各个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994 年 7 月 1 日 ,我国施行第一部《公司法》后,人们经过 10 多年的时间才对现代企业制度意义上的公司逐步加深了解。由于长时间的计划经济在人们的心灵中的影响,在当时历史背景产生的第一部《公司法》无法避免在条文上的不完善和缺陷,以致于在现实社会经济中,不少国有或私营公司,从形式上看具有公司的外壳,但从实体上看离现代企业制度意义上的公司还相差甚远,这些名不符实公司的存在,带来的是资源的浪费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公司法》理念和法律原则,为公司规范成为真正具有现代企业制度意义的公司,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当前,以新《公司法》规范公司的行为已是各级政府、企业界、法律界的一项刻不容缓的艰巨任务,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兴衰存亡和国家的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由于公司法律关系的多重性、复杂性,在民商法律体系中,公司法律规范浩如烟海,其专业性之强,居其它法律领域之首、于是也就相应的造就了律师的一项专门的重要工作,那就是专职从事公司法律业务的律师。从公司最初设立时投资协议和公司宪章《章程》的拟定,到公司成立后法人结构的治理,即内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合理配置,到关联公司的法律问题、公司人格问题和股东权利保护,以及股份转让、资产重组、企业改制、企业兼并、公司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一直到公司清算破产,包括股东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等问题,全都现实的摆到了律师面前,如何研究和妥善的解决这些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的历史重任已义不容辞落在专职从事公司法律业务的律师的肩上。认真做好公司法业务,不仅仅是体现律师的知识价值,而且更重要的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健康发展作出贡献,从这种意义上讲,公司法律师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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